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10 年第 11 題單選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有關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戴安全帽並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B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顯屬輕微,尚未對人民之基本權利構成限制
C條例非法律,此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D此規定之目的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強制戴安全帽限制了人民的「一般行為自由」與「財產權」,但因「條例」屬法律位階,且目的在減少社會醫療成本以「增進公共利益」,故合憲。
為什麼答案是 D
強制機車駕駛人戴安全帽,不僅是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安全,更能減少因車禍重傷導致的龐大醫療資源消耗與社會成本,符合憲法第 23 條「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強制戴安全帽限制了人民的「一般行為自由」與「財產權」,但因「條例」屬法律位階,且目的在減少社會醫療成本以「增進公共利益」,故合憲。
秒解:中標法規定「法、律、條例、通則」皆為法律;罰錢必限制財產權;強制戴安全帽是為了降低車禍社會成本,即增進公共利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不戴安全帽的自由屬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雖然受憲法保障,但國家仍可依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法律加以合理限制。
B✕ 陷阱
只要是國家強制剝奪人民財產(如罰鍰),無論金額多寡(即使只有 1 元),皆構成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C✕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D✓ 正確
強制機車駕駛人戴安全帽,不僅是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安全,更能減少因車禍重傷導致的龐大醫療資源消耗與社會成本,符合憲法第 23 條「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名稱對照
| 法規層級 | 制定機關 | 法定名稱 (口訣) | 本題應用 |
|---|
| 法律 | 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 | 法、律、條例、通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法律 |
| 命令 | 行政機關發布 |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若名稱為「辦法」則屬命令,不得直接限制自由權利 |
考生常誤以為「條例」位階低於「法」,或誤認只有名稱叫「法」的才是法律。實際上依中標法規定,兩者皆為立法院通過的狹義法律。此外,也常誤以為「金額小」就不算侵害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