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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06 年第 7 題單選題考點:撤銷任用效力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效力為何?

A得撤銷
B效力未定
C不失其效力正確答案
D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俸給原則不追還(雙重國籍例外)。

逐選項解析

A得撤銷撤銷任用效力✕ 錯誤
法文明定「不失其效力」,並非得撤銷,此選項與條文意旨不符。
B效力未定撤銷任用效力✕ 錯誤
法文明定「不失其效力」,屬確定有效,並非效力未定之狀態。
C不失其效力✓ 正確
D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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