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06 年第 36 題單選題考點:行政程序再開考點:服務法非救濟法
公務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之1第1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何法律提起救濟?
A行政程序法
B公務員服務法
C公務人員考績法
D公務人員保障法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逐選項解析
A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再開✕ 錯誤
行政程序法僅於銓敘審定有顯然錯誤或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時始適用,非一般不服救濟之依據。
B公務員服務法服務法非救濟法✕ 錯誤
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公務員服勤義務與行為準則,並非救濟程序法源,與銓敘審定不服之救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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