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06 年第 10 題單選題考點:再審事由考點:再審提起時點
對懲戒案件之判決依法得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案件之判決,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提起再審之訴
B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仍得提起之
C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以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之
D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三親等之姻親,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公務員懲戒法再審之訴之提起主體。受判決人死亡後,得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者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不包括三親等之姻親,故D錯誤。
逐選項解析
A懲戒案件之判決,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事由✕ 錯誤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法定再審事由之一,敘述正確。
B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仍得提起之再審提起時點✕ 錯誤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3項,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敘述正確。
C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以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之✕ 錯誤
D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三親等之姻親,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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