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2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A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B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D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罰裁處前原則要給陳述意見;例外限於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多次違規不是免給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行政法上義務,可能影響裁罰斟酌或個別法律加重處理,但不是行政罰法第42條所列得免給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定要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罰裁處前原則要給陳述意見;例外限於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多次違規不是免給理由。
看到「得不給陳述意見」先背第42條七款:急迫、時效、大量、事實明確等;「多次違規」是處罰輕重,不是程序例外。
逐選項分析
A✕
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正是行政罰法第42條明列的例外。既然已經給過陳述機會,裁處前不必再重複給一次。
B✕
情況急迫,若再給陳述意見機會會顯然違背公益,屬行政罰法第42條的法定例外。考選部常用「急迫+公益受害」包裝成免給程序。
C✕
受法定期間限制,若給陳述意見機會將顯然不能遵行,也是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例外。重點是「法定期間」與「顯然不能遵行」要同時抓到。
D✓ 正確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行政法上義務,可能影響裁罰斟酌或個別法律加重處理,但不是行政罰法第42條所列得免給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定要件。
行政罰裁處前陳述意見:原則與例外
| 項目 | 規則 | 本題選項 | 考場判斷 |
|---|
| 原則 | 裁處前應給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 | 題幹前提 | 先有程序保障 |
| 已給程序 | 已依行政程序法通知陳述意見 | A | 屬例外 |
| 公益急迫 | 情況急迫且給機會會顯然違背公益 | B | 屬例外 |
| 時效限制 | 受法定期間限制且給機會會顯然不能遵行 | C | 屬例外 |
| 多次違規 | 非第42條列舉免給陳述意見事由 | D | 本題答案 |
本題陷阱在把「違規情節嚴重」偷換成「程序可以省略」。行政程序保障不是看人民乖不乖,而是看法律是否明文允許免給陳述意見。多次違規不是第42條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