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分之作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雖違反要式之要求,得予以補正正確答案
C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D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答案與詳解
本題錯誤敘述。法規規定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行政處分者,屬法定要式;未給予證書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所列五款得補正之程序或方式瑕疵,通說認此種情形行政處分尚未合法成立、不生效力,自不能事後補正,與單純書面記載缺漏(如未記明理由)可補正者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