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A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C缺乏事務權限
D未記明理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無效看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未記明理由只是程序或方式瑕疵,非當然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但未記明理由通常是程序或方式瑕疵,可能補正或作為撤銷問題處理,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的當然無效事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無效看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未記明理由只是程序或方式瑕疵,非當然無效。
看到「非屬無效事由」就背第111條:機關不明、未給證書、缺事務權限都是無效;未記理由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書面行政處分若連作成機關都看不出來,人民無法判斷誰作成、向誰救濟,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明列的無效事由。本題問「非屬」,所以 A 不能選。
B✕
法律要求行政處分必須以證書方式作成時,證書本身具有確認資格或權利狀態的重要功能;若未給予證書,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明列為無效事由。
C✕
缺乏事務權限是行政機關根本管錯事項,屬權限瑕疵中最嚴重類型。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明列「缺乏事務權限」為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D✓ 正確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但未記明理由通常是程序或方式瑕疵,可能補正或作為撤銷問題處理,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的當然無效事由。
行政處分無效 vs 程序瑕疵
| 類型 | 典型情形 | 法律效果 | 本題選項 |
|---|
| 無效事由 | 書面處分看不出處分機關 | 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A |
| 無效事由 | 應以證書作成而未給證書 | 行政處分無效 | B |
| 無效事由 | 缺乏事務權限 | 行政處分無效 | C |
| 非無效事由 | 未記明理由 | 可能補正或成為撤銷問題 | D |
考選部最愛把「行政處分有瑕疵」和「行政處分無效」混在一起考。不是所有違法都無效;只有重大明顯或第111條列舉情形才是無效。未記明理由要先想到補正或撤銷,不要直接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