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4 年第 27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作成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得締結和解契約
B為行政機關基於提升行政效能與組織重整而採取之行政行為正確答案
C締約雙方應互相退讓以達成合意
D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紛爭而與相對人締結之約定
B正確答案
和解契約是為解決行政處分基礎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的爭執,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讓締約。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本題錯誤選項。和解契約不是行政機關為提升效能、組織重整所採取的行政行為,而是行政機關與人民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解決爭執所締結的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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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和解契約是為解決行政處分基礎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的爭執,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讓締約。
看到「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解決爭執+互相退讓」就是和解契約;看到「組織重整」立刻刪。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正是行政程序法和解契約的核心要件:行政機關對於作成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才有締結和解契約的空間。
B✓ 正確
此為本題錯誤選項。和解契約不是行政機關為提升效能、組織重整所採取的行政行為,而是行政機關與人民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解決爭執所締結的行政契約。
C✕
和解的重點就是雙方對爭執事項互相退讓,藉由合意取代原本可能作成的行政處分。若只是行政機關單方決定,或人民單方面承諾,就不是典型和解契約。
D✕
此選項正確掌握和解契約目的: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與人民間的爭執,以契約方式形成合意,避免單方行政處分造成後續爭訟。
行政程序法上和解契約核心要件
| 要件 | 重點 | 考法 | 本題對應 |
|---|
| 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 | 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 常考原文判斷 | A |
| 行政目的 | 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 看是否仍屬行政法目的 | D |
| 解決爭執 | 處理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爭議 | 不是內部管理或組織調整 | B |
| 互相退讓 | 雙方讓步後達成合意 | 和解必有讓步色彩 | C |
B 把行政機關常見的『提升行政效能、組織重整』包裝成行政行為,看起來很行政法,但完全偏離和解契約的考點。考選部最愛用行政法術語混淆契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