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4 年第 35 題單選題
消防人員依消防法規定,因搶救火災而為達搶救之目的時,損壞人民之車輛。此一損壞車輛之行為,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A即時強制、事實行為正確答案
B即時強制、行政處分
C直接強制、事實行為
D直接強制、行政處分
A正確答案
火災搶救中為排除急迫危險損壞車輛,是即時強制,且屬事實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A
消防人員為搶救火災,於急迫危險中直接損壞人民車輛,是為達公共安全目的的即時處置。該行為重點在物理上破壞車輛,並非以意思表示設定法律效果,所以屬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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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火災搶救中為排除急迫危險損壞車輛,是即時強制,且屬事實行為。
看到「搶救火災、急迫危險、直接動手損壞物」先抓即時強制;再判斷不是下命令,而是事實行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消防人員為搶救火災,於急迫危險中直接損壞人民車輛,是為達公共安全目的的即時處置。該行為重點在物理上破壞車輛,並非以意思表示設定法律效果,所以屬事實行為。
B✕ 陷阱
前半段「即時強制」正確,但後半段「行政處分」錯。行政處分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本題消防人員不是命人民忍受或作成處分,而是現場直接損壞車輛,性質是事實行為。
C✕ 陷阱
「事實行為」判斷正確,但「直接強制」錯。直接強制通常是針對已存在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人民逾期不履行時,以實力實現義務內容;本題是火災現場急迫處置。
D✕ 陷阱
此選項兩段都錯。本題不是對既有義務不履行所為的直接強制,也不是以行政處分形式產生法律效果。消防人員現場損壞車輛,是排除急迫危險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速判表
| 類型 | 發動時機 | 有無先前義務 | 本題適用 |
|---|
| 即時強制 | 急迫危險需立即處置 | 不以人民先違反義務為必要 | 火災搶救損壞車輛 |
| 直接強制 | 義務人不履行後強制實現 | 通常已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 不適用 |
| 行政處分 | 以意思表示規制個案 | 重點在法律效果 | 不適用 |
| 事實行為 | 行政機關實際物理作為 | 重點在事實效果 | 適用 |
考選部最愛把「直接用實力」包裝成「直接強制」。但行政法上的直接強制是特定執行類型,不是凡是直接動手都叫直接強制;急迫救災現場通常要優先想到即時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