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9 題單選題
甲依法申請補助,主管機關逾法定處理期間仍未作成准駁之處分,甲乃於處理期間屆至後提起訴願,該機關於甲提起訴願後始作成否准處分,並送達於甲。依司法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
A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甲之訴願正確答案
B因怠為處分與否准處分屬不同之標的,應定期間命甲確答訴願請求為何
C應逕以甲之訴願不合法定要件,依訴願法第77條作成不受理決定
D因該機關已作出處分,故應依法作成訴願無理由駁回之實體決定
A正確答案
怠為處分訴願中,機關事後作成否准處分,訴願機關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以符訴訟經濟。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為符訴訟經濟及權利保護,原處分機關事後作成否准處分時,訴願機關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怠為處分訴願中,機關事後作成否准處分,訴願機關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以符訴訟經濟。
記住「怠為處分變否准,逕行續審最方便」,避免人民重提訴願,符合訴訟經濟與權利保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為符訴訟經濟及權利保護,原處分機關事後作成否准處分時,訴願機關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
B✕
怠為處分與事後之否准處分具有牽連關係,實務上直接轉換標的續行審理即可,無須命訴願人確答或變更訴願請求。
C✕
甲提起怠為處分訴願時完全合法,事後機關作成處分不影響其訴願之合法性,不得依訴願法第77條作成不受理決定。
D✕ 陷阱
若機關事後作成「否準」處分,訴願機關不可直接以訴願無理由駁回,此為實務見解就訴願法第82條第2項所為之限縮解釋,應續行審理該否準處分之合法性。
怠為處分訴願之事後處理
| 原處分機關事後作為 | 訴願機關處理方式 | 法理依據 |
|---|
| 作成「核准」處分 | 認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 | 訴願法第82條第2項 |
| 作成「否准」處分 | 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 | 訴訟經濟與權利保護(實務見解) |
考生易受訴願法第82條第2項「已為行政處分者...應認訴願為無理由駁回」之法條文義誤導,未注意到實務見解針對「否准處分」作了目的性限縮,以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