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46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正確答案
B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
C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D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限「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不包含單純第三人;本題錯在 A 多寫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問「何者錯誤」,A 是要選的答案。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申請主體限於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包含單純第三人;第三人若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不能以此制度要求機關重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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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限「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不包含單純第三人;本題錯在 A 多寫第三人。
看到行政程序重開,先背三件事:主體限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有法定事由、重大過失未主張者不得用。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題問「何者錯誤」,A 是要選的答案。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申請主體限於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包含單純第三人;第三人若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不能以此制度要求機關重開程序。
B✕
此敘述正確。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是在行政處分已因救濟期間經過而安定後,另外開一個例外補救管道,功能上類似行政處分確定後的特別救濟,不是通常的訴願或行政訴訟。
C✕
此敘述正確。具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如果其依據事實在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變更,屬於得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典型事由之一。
D✕
此敘述正確。制度不是讓當事人補救自己重大疏忽用的;若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未在原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該事由,即不得適用程序重新進行。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速記表
| 項目 | 重點 | 考場關鍵字 | 本題對應 |
|---|
| 申請主體 | 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 不含單純第三人 | A 錯 |
| 制度性質 | 一般救濟外的特別救濟 | 處分確定後例外補救 | B 對 |
| 法定事由 | 持續效力處分之事實事後有利變更等 | 事後、有利、持續效力 | C 對 |
| 消極要件 | 重大過失未主張者不得申請 | 重大過失排除 | D 對 |
A 的陷阱是把「利害關係人」偷擴張成「第三人」。考選部很愛用這種多塞一個主體的方式設陷阱;第三人只有具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才可能被看成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