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10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得解除契約?①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時,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②要保人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即使危險發生後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之事實時亦同 ③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 ④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A正確答案
特約條款違背+怠於通知法定事項皆為解除事由;不實說明若證明與危險無關則不得解除。
為什麼答案是 A
①違背特約條款(保68)與④怠於通知(保57)均為法定解除事由,且①明文危險發生後亦同,正確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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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特約條款違背+怠於通知法定事項皆為解除事由;不實說明若證明與危險無關則不得解除。
①④直接命中法條;②卡在「證明無關」除外規定;③只是查勘權,拒絕建議非解除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①違背特約條款(保68)與④怠於通知(保57)均為法定解除事由,且①明文危險發生後亦同,正確組合。
B✕ 陷阱
②錯在「即使證明無關亦同」,保險法第64條但書明定要保人能證明危險發生未基於其說明者,不得解除;③僅為查勘權,拒絕建議非解除事由。
D✕ 陷阱
看似全包但②③明顯錯誤,全選反而踩雷,是典型誘答。
保險法解除契約事由速記
| 條號 | 事由 | 要件 | 例外 |
|---|
| §64 | 不實說明 | 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 | 證明危險發生與說明無關 |
| §68 | 違背特約條款 | 危險發生後亦得解除 | 無關重要者不得解除 |
| §57 | 怠於通知 | 應通知事項未通知 | 不可抗力 |
②的陷阱在「即使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之事實亦同」,這正是保險法第64條但書的除外規定,若要保人能證明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命題者把但書偷偷拿掉,考生若背得不夠細就會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