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電力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 題單選題
下列何項並非直接民主之行使方式?
A公民投票
B總統選舉投票
C立法委員選舉投票
D應考試服公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第17條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合稱「直接民權」,而應考試服公職屬第18條的服公職權,非直接民主的行使方式。
為什麼答案是 D
應考試服公職為憲法第18條保障之權利,旨在讓人民參與國家文官體系與公務執行,非屬直接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直接民主(政權)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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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17條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合稱「直接民權」,而應考試服公職屬第18條的服公職權,非直接民主的行使方式。
看到「直接民主」,直接聯想憲法第17條的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不屬之,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公民投票為創制、複決權的具體實現,讓人民直接決定政策或法律,是標準的直接民主行使方式。
B✕ 陷阱
總統選舉投票為人民行使選舉權。在我國憲法學理上,選舉權屬於人民直接行使的「政權」(直接民權)之一。
C✕ 陷阱
立法委員選舉投票同樣為人民行使選舉權,屬於直接民權(政權)的範疇。
D✓ 正確
應考試服公職為憲法第18條保障之權利,旨在讓人民參與國家文官體系與公務執行,非屬直接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直接民主(政權)行使方式。
憲法上人民參政權之區分
| 權利類型 | 憲法條文 | 包含項目 | 性質與內涵 |
|---|
| 直接民權(政權) | 第17條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 人民直接參與國家意志的形成(直接民主) |
| 服公職權 | 第18條 | 應考試、服公職 | 人民參與國家文官體系與公務執行 |
考生可能誤以為「選舉」是選出代表來行使權力的「代議民主(間接民主)」,因而將其排除。但在我國憲法學理(孫中山權能區分理論)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合稱為人民直接行使的「四種政權」(直接民權)。應考試服公職則純屬服公職權,與直接民主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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