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電力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有關「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有期徒刑原則上是 1 日以上 15 年以下
B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C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亦不得減輕
D被宣告褫奪公權之人,雖被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但仍有公職選舉投票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37條規定褫奪公權內容含公務員資格與公職候選人資格,但不剝奪投票權,故D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D
褫奪公權內容為剝奪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但不及於投票權,受褫奪者仍可投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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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37條規定褫奪公權內容含公務員資格與公職候選人資格,但不剝奪投票權,故D正確。
褫奪公權只奪「被選舉(當公職、選候選人)」資格,不奪「選舉(投票)」權,D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刑法第33條明定有期徒刑為「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並非1日以上;1日以上是拘役。
B✕ 陷阱
第37條第1項是「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屬必須(應)宣告,並非「得」宣告,用詞錯誤。
C✕
無期徒刑遇減輕得減為有期徒刑(如第64、65條相關規定),故並非不得減輕,敘述錯誤。
D✓ 正確
褫奪公權內容為剝奪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但不及於投票權,受褫奪者仍可投票,正確。
主刑期間一覽(刑法第33條)
| 刑種 | 原則期間 | 加減時 |
|---|
| 有期徒刑 | 2月以上15年以下 | 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
| 拘役 | 1日以上60日未滿 | 得加至120日 |
| 罰金 | 新臺幣1000元以上 | 以百元計算 |
本題最大陷阱在A與B。A把拘役的「1日以上」偷換成有期徒刑下限,其實有期徒刑是2月以上;B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強制應宣告)偷換成「得宣告」(任意宣告)。考生須牢記主刑期間數字與褫奪公權的「應/得」用詞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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