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電力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合會的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第二期起才由會員競標,故D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第二期起才由會員競標,故「首期應經投標」之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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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會的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第二期起才由會員競標,故D錯誤。
記關鍵:首期歸會首、不投標;二期起才標。D把首期說成投標即錯。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明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為會首或會員,此敘述正確。
B✕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避免角色衝突,此敘述正確。
C✕ 陷阱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以防利益衝突,敘述正確。
D✓ 正確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第二期起才由會員競標,故「首期應經投標」之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合會金取得規則
| 期別 | 取得方式 | 取得人 |
|---|
| 首期 | 不經投標 | 會首 |
| 第二期起 | 以投標方式競標 | 得標會員 |
D選項把「首期合會金由會首直接取得、不必投標」偷換成「首期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投標制度是第二期之後才適用,首期是會首的權利,這是合會運作最常被混淆的關鍵點,務必牢記首期歸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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