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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電力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只禁止「故意/重大過失」預先免除,實務反推出「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可預先免除——這是把條文反面套用到未規定情形,實務與學說多以「反面推論」稱之;但部分學說將此種「相同條文反向延伸至未規定情形」歸入廣義類推適用範疇,考選部本題即採此立場,故正解為 B。

為什麼答案是 B

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B。其推理邏輯為:民法第222條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設禁止規定,對於「輕過失、無過失」並未明文。實務將條文意旨延伸適用於未規定情形(輕過失得預先免除),此種把既有規範延伸至未明文案件的操作,本題被歸類為類推適用。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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