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電力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B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只限「職務上之行為」(即不違背職務),C選項所述違背職務之行為描述錯誤;B把它說成「違背職務」才是錯的。
為什麼答案是 B
第123條準用的是「職務上之行為」(即不違背職務之受賄),並非違背職務之行為;B將其解為違背職務行為,與條文文字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只限「職務上之行為」(即不違背職務),C選項所述違背職務之行為描述錯誤;B把它說成「違背職務」才是錯的。
看條文:第123條只寫「職務上之行為」,等於『不違背職務』的普通受賄型態,沒有違背職務的問題,B說成違背職務即錯。
逐選項分析
A✕
條文明文「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仲裁人確為本罪行為主體,敘述正確。
B✓ 正確
第123條準用的是「職務上之行為」(即不違背職務之受賄),並非違背職務之行為;B將其解為違背職務行為,與條文文字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C✕
條文要件須「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即取得身分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行為,敘述正確。
D✕
受賄罪本質要求賄賂與職務行為間具對價關係,準受賄罪亦同,須與將來職務行為有對價,敘述正確。
刑法職務上 vs 違背職務受賄對照
| 類型 | 行為性質 | 對應條文 |
|---|
| 不違背職務受賄(普通受賄) | 職務上之行為 | 刑法第121條 |
| 違背職務受賄(加重受賄) | 違背職務之行為 | 刑法第122條 |
| 準受賄罪 |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事後取得身分履行 | 刑法第123條 |
本題陷阱在於把「職務上之行為」偷換成「違背職務之行為」。第123條條文明文僅寫「職務上之行為」,等同不違背職務的普通受賄型態;B硬說它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並推論不違背職務不構成本罪,方向完全相反,故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