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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電力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重點是:行為人在「尚未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先就將來的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且「日後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實際履行」者,才依公務員或仲裁人受賄論處。故若A將本罪理解為不須日後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或不須任職後履行即可成立,即與第123條要件不符,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A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刑法第123條並非處罰所有私人預先收受利益的情形,而是限於行為人日後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並在取得身分後履行先前約定的職務上行為。若A主張本罪不以日後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為必要,或不以任職後履行為必要,即違反第123條明文要件。

考點:成立要件考點:職務上之行為考點:任職後履行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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