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有關法院之用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但有必要時,得使用方言正確答案
B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使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C訴訟當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
D證人如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答案與詳解
錯誤。法院組織法第97條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並無「得使用方言」之但書。方言使用是針對訴訟關係人(如當事人、證人),而非法院審判用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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