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2 年第 7 題單選題考點:地院合議人數考點:高院合議人數
下列關於法院組織法所定法院審判案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1人獨任或法官3人合議行之
B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C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正確答案
D地方法院審理刑事簡易程序案件之第二審上訴案件,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C正確答案
最高法院合議庭為法官 5 人,非 3 人,這是法院組織法最愛考的基本數字題。
逐選項解析
A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1人獨任或法官3人合議行之地院合議人數✕ 錯誤
地方法院原則獨任(法官 1 人),合議時為 3 人,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敘述正確。
B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高院合議人數✕ 錯誤
高等法院審判一律採合議制,由法官 3 人合議行之,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2 項,敘述正確。
D地方法院審理刑事簡易程序案件之第二審上訴案件,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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