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2 年第 9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聘用助理,承法官之命所辦理事項之範圍?
A案件程序之審查
B法律問題之分析
C資料之蒐集
D裁判書之撰寫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法院聘用助理可做程序審查、法律分析、資料蒐集,但裁判書撰寫屬法官核心權限,不得委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裁判書撰寫是法官行使審判權的核心,依法必須由法官親自為之,不得由助理代撰,此為本題正解。
考點:助理職務考點:法官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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