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2 年第 42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為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而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所得辦理之事務?
A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B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C擔任合議庭之庭員正確答案
D裁判書之草擬
C正確答案
候補法官調高院辦事僅能「幫辦」輔助事務,不能擔任合議庭庭員行使審判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擔任合議庭庭員等於直接行使審判權並參與評議,這不是「辦事」而是「審判」。候補法官資歷未足,不得擔任高院合議庭成員,故為本題答案。
考點:案件審查考點:資料研究考點:合議庭庭員(❌)考點:裁判書草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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