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時,加重處罰,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有關本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為身分犯之規定
B無公務員身分者與公務員共同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害罪,亦得適用本條規定加重處罰正確答案
C犯受賄罪之公務員,無本條之適用
D向公務員行賄之非公務員,無本條之適用
答案與詳解
依刑法第31條第2項,因身分而加重者,無該身分之共犯科以通常之刑。故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傷害罪,非公務員不適用第134條加重,僅公務員本人加重。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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