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土地法原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係違反下列何者?
A憲法第142條之平均地權原則
B憲法第142條之民生主義原則
C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正確答案
D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
答案與詳解
釋字763號明確指出:主管機關未定期通知或公告土地後續使用情形,致原所有權人無從及時行使收回權,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正當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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