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B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C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始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在「核定始生效力」。地方制度法對跨區域合作是規定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也不是以核定作為契約生效要件,故為本題應選。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始生效」。
看到「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先分清:成立合作後報備查;爭議時可報請協調。
逐選項分析
A✕
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性質載明必要事項,其中包含違約之處理方式,所以本選項敘述正確,不能選。
B✕
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不是只寫合作名義而已,法律要求應視事務性質載明合作內容,其中包含合作之期間。本選項符合法條文字,屬正確敘述。
C✕
地方自治團體應依行政契約履行義務;若發生爭議,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本選項只說得報請協調,正確。
D✓ 正確
錯在「核定始生效力」。地方制度法對跨區域合作是規定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也不是以核定作為契約生效要件,故為本題應選。
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
| 考點 | 法定內容 | 關鍵字 | 本題選項 |
|---|
| 成立合作 | 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 | 報備查 | D |
| 契約記載 | 應視事務性質載明合作之期間 | 期間 | B |
| 契約記載 | 應視事務性質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 違約處理 | A |
| 爭議處理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 協調 | C |
考選部最愛把「備查」偷換成「核定」。兩者行政監督強度不同:本題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依法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能改寫成核定始生效。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