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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衛生行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衛生行政類科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21 題單選題考點:普通法院考點:行政審判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只抓「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適格主體。

逐選項解析

A各級法院之法官普通法院✕ 錯誤
各級法院法官負責刑事、民事或其他司法審判,屬於刑法第124條所稱「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本題問「何者不適用」,所以 A 不是應選答案。
B行政法院之法官行政審判✕ 易錯陷阱
行政法院法官雖審理行政訴訟,不是普通法院法官,但仍具有法院審判職務,屬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考選部常用行政法院混淆考生。
C仲裁人✕ 錯誤
D訴願委員會委員✓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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