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只抓「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適格主體。
逐選項解析
A各級法院之法官普通法院✕ 錯誤
各級法院法官負責刑事、民事或其他司法審判,屬於刑法第124條所稱「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本題問「何者不適用」,所以 A 不是應選答案。
B行政法院之法官行政審判✕ 易錯陷阱
行政法院法官雖審理行政訴訟,不是普通法院法官,但仍具有法院審判職務,屬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考選部常用行政法院混淆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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