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A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制法第26條規定罰則只能是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不利處分,不含公布姓名。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布姓名或名稱並非地制法第26條第3項所列舉的行政罰種類,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此種罰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制法第26條規定罰則只能是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不利處分,不含公布姓名。
把選項套進地制法第26條第3項文字,找不到「公布姓名或名稱」就是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罰鍰是地制法第26條第2項明文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裁處的行政罰。
B✕ 陷阱
勒令停工是第26條第3項列舉的其他行政罰種類之一,屬地方有權裁處項目。
C✕ 陷阱
停止營業同樣是第26條第3項明文列舉的行政罰種類,地方自治團體可裁處。
D✓ 正確
公布姓名或名稱並非地制法第26條第3項所列舉的行政罰種類,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此種罰則。
地制法第26條可裁處之行政罰種類
| 罰則種類 | 是否地方自治團體得裁處 |
|---|
| 罰鍰(最高10萬元) | 可以 |
| 勒令停工 | 可以 |
| 停止營業 | 可以 |
| 吊扣執照 | 可以 |
| 公布姓名或名稱 | 不可以(法未列舉) |
考生易誤以為只要是常見的行政罰種類地方都能訂定,但地制法第26條第3項採「限定列舉」方式,僅限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限制禁止行為之不利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不在列舉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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