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土地登記錯誤,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B對於公立學校之禮堂倒塌,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
C對於捷運班車誤點,向臺北市政府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D對於消防車馳往救火途中肇事,向消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C正確答案
捷運班車誤點屬單純遲延不履行契約,非公權力侵害或公共設施瑕疵,不能請求國賠。
為什麼答案是 C
捷運班車誤點屬營運服務遲延,性質上為民事契約不履行或運送遲延問題,並非公權力不法侵害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不屬國家賠償範疇,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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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捷運班車誤點屬單純遲延不履行契約,非公權力侵害或公共設施瑕疵,不能請求國賠。
先問:是行使公權力侵害?還是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誤點只是服務品質問題,兩者皆非。
逐選項分析
A✕
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為執行公權力,登記錯誤屬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可依國賠法第2條求償,此選項正確。
B✕
公立學校禮堂屬公共設施,倒塌致人民受損可能是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依國賠法第3條可向學校請求賠償,此選項正確。
C✓ 正確
捷運班車誤點屬營運服務遲延,性質上為民事契約不履行或運送遲延問題,並非公權力不法侵害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不屬國家賠償範疇,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D✕
消防車出勤救火為執行公權力行為,途中肇事屬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可依國賠法第2條請求賠償,此選項正確。
國家賠償兩大類型
| 類型 | 法條依據 | 要件 | 本題對應 |
|---|
| 公權力行使賠償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 A、D |
| 公共設施賠償 | 國家賠償法第3條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損 | B |
| 非國賠事由 | 無 | 單純服務遲延、契約不履行等私法關係 | C |
考生易誤以為只要是公營事業(如臺北市政府經營之捷運)所生的任何不滿意服務都能請求國賠,但誤點屬營運品質或契約遲延問題,並未構成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也非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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