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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地政
105 年 · 第 33 題
五等-地政
土地法大意
105 年
第 33 題
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
A
受監護宣告之人
B
胎兒
C
板橋區公所
正確答案
D
祭祀公業法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權利主體須具權利能力;區公所等行政機關僅為管理機關,非權利主體,真正主體為國家或自治團體。
為什麼答案是 C
板橋區公所為行政機關,不具法人資格,僅為市有財產之「管理機關」,真正的權利主體為新北市。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土地登記權利主體須具權利能力;區公所等行政機關僅為管理機關,非權利主體,真正主體為國家或自治團體。
秒殺技巧
看到「區公所/機關」直接選!行政機關不是法人,不能當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主體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逐選項分析
A
✕
受監護宣告之人仍有權利能力,僅行為能力受限而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得為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
B
✕
依民法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具有權利能力而得為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
C
✓ 正確
板橋區公所為行政機關,不具法人資格,僅為市有財產之「管理機關」,真正的權利主體為新北市。
D
✕
祭祀公業法人依特別法設立,具備法人資格與權利能力,得為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
不動產登記:權利主體 vs 管理機關
財產類別
權利主體 (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代管者)
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 (國家)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
直轄市/縣市有
新北市/臺北市等 (地方自治團體)
區公所/各局處等
鄉鎮市有
鄉/鎮/市 (地方自治團體)
鄉/鎮/市公所
陷阱提醒
命題者常將「管理機關」與「權利主體」混淆。區公所、國產署只是幫忙管理財產的行政機關,本身不是法人,不能當所有權人!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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