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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心理法醫土地法大意10526單選題

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因該條所致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依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之決議,應適用下列何者規定?

A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正確答案
C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D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性質為國賠,時效適用國賠法第8條:知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

為什麼答案是 B

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土地法第68條損害賠償屬國家賠償性質,應適用國賠法第8條第1項,知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

考點:一般時效考點:國賠時效考點:侵權時效考點:公法請求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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