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9 年第 43 題單選題
土地法有關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請求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害人應先以書面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不得逕向法院起訴正確答案
B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C須損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登記機關
D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自知有損害時起 15 年
A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應先書面請求地政機關(協議先行),訴訟屬普通法院管轄,時效為2年/5年。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土地法第68條賠償程序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0條「協議先行主義」,須先以書面向地政機關請求,不得逕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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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應先書面請求地政機關(協議先行),訴訟屬普通法院管轄,時效為2年/5年。
看到「土地登記賠償」聯想國賠程序:先書面請求、普通法院管轄、2年/5年時效、無過失責任(除歸責受害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土地法第68條賠償程序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0條「協議先行主義」,須先以書面向地政機關請求,不得逕行起訴。
B✕
錯誤。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性質上屬國家賠償,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而非行政法院。
C✕ 陷阱
錯誤。土地法第68條採「無過失責任」,只要登記錯誤致生損害即應賠償,除非地政機關證明「可歸責於受害人」才免責。
D✕
錯誤。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適用國家賠償法第8條,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並非15年。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 (土地法§68) 核心考點
| 考點 | 正確規定 | 常見錯誤選項 |
|---|
| 請求程序 | 先以書面向地政機關請求 (協議先行) | 得逕向法院起訴 |
| 管轄法院 | 普通法院 (民事庭) | 行政法院 |
| 歸責原則 | 無過失責任 (除非可歸責受害人) | 須不可歸責於登記機關 |
| 消滅時效 | 知悉起2年 / 發生起5年 | 15年 |
選項C將「不可歸責於受害人」偷換為「不可歸責於登記機關」。土地法第68條保障人民,只要登記機關出錯且非受害人自己搞砸,機關就要賠,不要求機關證明自己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