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9 年第 26 題單選題
依信託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公同共有正確答案
B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分別共有
C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單獨所有
D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區分所有
A正確答案
信託法第28條第1項:數受託人之信託財產為公同共有,強調信託目的之共同性。
為什麼答案是 A
信託法第28條第1項明定,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因受託人需共同為信託目的管理處分財產,具整體性,故採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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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信託法第28條第1項:數受託人之信託財產為公同共有,強調信託目的之共同性。
信託「共同任務」→ 公同共有;不可分割處分,故非分別共有。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信託法第28條第1項明定,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因受託人需共同為信託目的管理處分財產,具整體性,故採公同共有。
B✕ 陷阱
分別共有各共有人有應有部分,可自由處分。但信託財產須共同管理、不得任意分割,與分別共有性質不符,故錯誤。
C✕
受託人有數人時即非單獨所有,否則無法體現共同信任關係,明顯錯誤。
D✕
區分所有為建物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特殊所有型態(如公寓大廈),與信託財產無關。
共有型態比較
| 型態 | 應有部分 | 處分方式 | 適用 |
|---|
| 公同共有 | 無(潛在) | 須全體同意 | 信託、繼承、合夥 |
| 分別共有 | 有明確比例 | 可自由處分 | 一般共有物 |
| 單獨所有 | 不適用 | 個人處分 | 一人所有 |
| 區分所有 | 專有+共用 | 依公寓大廈條例 | 建物 |
本題陷阱在公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考生易誤選B分別共有,但信託的核心是「共同為信託目的服務」,受託人間無個別應有部分,故採公同共有。記住:凡有共同目的之共有(信託、合夥、繼承)皆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