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2 年第 8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A地政機關應負重大過失責任
B如為登記人員故意所致者,地政機關無賠償責任
C僅限於受損害人有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D受損害人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遭拒絕後,得向司法機關起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68條登記錯誤賠償採無過失責任,拒賠時依第71條得向司法機關訴請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D
土地法第71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後,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此為法定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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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第68條登記錯誤賠償採無過失責任,拒賠時依第71條得向司法機關訴請救濟。
看到「拒絕賠償→起訴」直接選 D,這是土地法第71條明文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地政機關採無過失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更非「重大過失」才賠。只要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生損害即須賠償。
B✕
縱使是登記人員故意所致,地政機關仍應賠償,事後再向該人員求償。對人民而言賠償責任不因故意而免除。
C✕ 陷阱
條文反過來: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始得免責;並非「有可歸責事由」才賠。選項顛倒條文要件。
D✓ 正確
土地法第71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後,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此為法定救濟途徑。
土地法登記損害賠償要點
| 項目 | 內容 |
|---|
| 責任性質 | 無過失責任(不問故意過失) |
| 賠償主體 | 該地政機關 |
| 免責事由 |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 |
| 賠償上限 | 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
| 拒賠救濟 | 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
| 機關求償 | 登記人員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 |
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賠償的核心是「無過失責任」,只要登記錯誤造成損害就要賠,不用證明地政機關有沒有過失。關鍵判斷:地政機關跟受害人的責任標準是反過來的——地政機關無論有沒有錯都要先賠,但受害人如果「自己有重大過失」才能讓地政機關免賠。考生最容易把免責事由當成構成要件,或把無過失責任誤認成要有重大過失才賠。另外記得拒賠時救濟管道是「司法機關訴請」,不是行政救濟或調解。實務上這種設計是讓人民先拿到賠償,地政機關再去追內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