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12 年第 30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多少年期間之租賃?
A正確答案
公有土地處分或超過 10 年租賃,須民意機關同意並行政院核准。
為什麼答案是 A
土地法第 25 條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所管公有土地,非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有土地處分或超過 10 年租賃,須民意機關同意並行政院核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土地法第 25 條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所管公有土地,非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
B✕ 陷阱
20 年是常見的長期租賃概念(如民法租賃最長 20 年),容易與土地法第 25 條混淆,但本條限制門檻為 10 年。
C✕
30 年並非土地法第 25 條所規定之門檻,屬干擾選項。
土地法第 25 條:公有土地處分門檻
| 主體 | 行為態樣 | 程序要件 | 租期門檻 |
|---|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處分、設定負擔、長期租賃 | 民意機關同意+行政院核准 | 超過 10 年 |
考生常把民法租賃最長 20 年與土地法公有土地處分門檻混淆。土地法第 25 條是『公法上程序限制』,門檻為 10 年;民法 20 年則是私法租約最長期限,兩者意義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