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之原因?
A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B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C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正確答案
D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答案與詳解
殘餘部分過小或形勢不整,是土徵條例第8條『一併徵收請求權』的要件,由所有權人請求政府『一併買下』,並非『買回』,方向完全相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