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4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103年度出售下列那一項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A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萬股以上者
B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C當年度上市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者
D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103年度個人證所稅舊制中,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因資訊不透明,被列為必須「核實課徵」的對象。現行法規已全面停徵個人證所稅。
為什麼答案是 D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價格易被操縱且資訊不透明,依103年度當時規定必須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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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3年度個人證所稅舊制中,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因資訊不透明,被列為必須「核實課徵」的對象。現行法規已全面停徵個人證所稅。
回憶舊制證所稅「抓大放小」原則:未上市櫃股票全抓,興櫃要10萬股以上,IPO排除1萬股以下散戶,大戶條款(10億)是104年才要實施。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當時規定,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需在「10萬股」以上者,才須核實課徵。1萬股未達課稅門檻。
B✕
初次上市櫃前取得之股票(IPO)雖須核實課徵,但為保護散戶,明文「排除」承銷取得且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C✕ 陷阱
出售上市股票金額超過10億元者(俗稱大戶條款),原訂於104年度(2015年)才開始實施,103年度尚無此規定。
D✓ 正確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價格易被操縱且資訊不透明,依103年度當時規定必須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103年度個人證所稅核實課徵對象(歷史規定)
| 課稅標的 | 數量/金額門檻 | 課稅方式 |
|---|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 無門檻(全數納入) | 核實課徵 |
| 興櫃股票 | 當年度出售合計 10 萬股以上 | 核實課徵 |
| IPO股票 (上市櫃前取得) | 排除承銷取得 1 萬股以下者 | 核實課徵 |
| 上市櫃股票 | 104年起原訂逾 10 億元者課稅 | 103年免稅 |
本題測驗的是「103年度」的舊制證所稅規定。選項C的「10億元大戶條款」原訂於104年實施;且自105年(2016年)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已全面停徵所得稅,考生須注意法規的時空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