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公務人員不當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
B公務人員僅受服公職權之基本權利保障
C公務人員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得依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不因其身分而異其保障正確答案
D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公務人員,亦應享有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之服勤時間與休假制度
C正確答案
釋字785號確立公務員救濟無特別權力關係死角,有權利侵害即有救濟,特殊機關工時可合理差別待遇。
為什麼答案是 C
釋字785號明示,公務員權利受違法侵害時,得依措施與爭議性質提起相應行政訴訟,不因其公務員身分而剝奪或限制其救濟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85號確立公務員救濟無特別權力關係死角,有權利侵害即有救濟,特殊機關工時可合理差別待遇。
看到「公務員救濟」直接找「有權利即有救濟/不因身分異其保障」。管理措施侵害權利仍可訴訟,特殊機關工時可差別待遇。
逐選項分析
A✕
釋字785號宣告特別權力關係徹底瓦解,若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侵害公務員權利(如健康權),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B✕
公務員不僅受服公職權保障,同時具備「人民」身分,享有憲法保障之健康權、財產權、訴訟權等各項基本權利。
C✓ 正確
釋字785號明示,公務員權利受違法侵害時,得依措施與爭議性質提起相應行政訴訟,不因其公務員身分而剝奪或限制其救濟權。
D✕
釋字785號指出,警察、消防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立法者得依其特性制定合理之差別工時與休假制度,不須與一般公務員完全相同。
釋字第785號解釋核心重點
| 爭點 | 解釋意旨 | 影響 |
|---|
| 公務員救濟途徑 | 管理措施若侵害權利,仍可提行政訴訟 |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殘餘 |
| 公務員基本權 | 公務員亦為憲法基本權主體(如健康權) | 保障法須檢討修正 |
| 特殊機關工時 | 警消等特殊機關得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 不牴觸平等原則 |
考生易誤以為「管理措施」絕對不能打行政訴訟。釋字785號已確立:只要管理措施「實質侵害」公務員的憲法上權利(如超時工作侵害健康權),就能提起行政訴訟,不再受限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藩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