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負擔,係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B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C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D對於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後仍須由處分機關宣告始失其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附終期者,期限屆滿時「當然」失效,無須機關另行宣告廢止或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D
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當然」失其效力,無須處分機關另行宣告。選項稱須宣告始失效為錯誤敘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附終期者,期限屆滿時「當然」失效,無須機關另行宣告廢止或撤銷。
看到「附終期」直接聯想「到期自動失效」,若選項出現「須宣告始失效」即為錯誤敘述,秒選該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負擔係指附加於授益行政處分,要求相對人負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本選項敘述正確。
B✕
保留廢止權係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該處分之權限,以應對未來情事變更,本選項敘述正確。
C✕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本選項敘述正確。
D✓ 正確
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當然」失其效力,無須處分機關另行宣告。選項稱須宣告始失效為錯誤敘述。
行政處分附款種類與效力一覽表
| 附款種類 | 定義與內容 | 效力發生方式 |
|---|
| 期限 | 以未來確定發生之事實決定效力 | 始期:屆至發生效力;終期:屆滿當然失效 |
| 條件 | 以未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決定效力 | 停止條件:成就發生效力;解除條件:成就當然失效 |
| 負擔 | 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義務 | 不影響處分效力,但可強制執行或作為廢止原因 |
| 保留廢止權 | 預留未來廢止處分之權限 | 機關行使廢止權時,處分向後失效 |
考生極易將「附終期或解除條件」的「當然失效」與「廢止或撤銷」的「須經機關宣告」混淆。附終期是時間一到自動失效,不需機關多此一舉去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