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0 題單選題
對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處罰,關於其責任條件之要求與認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毋須論故意、過失
B只罰故意違法行為
C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各類職員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D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各類職員之故意或過失,推定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其代表人或實際行為職員的故意或過失,依法「推定」為該法人的故意或過失。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或職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法人的故意、過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其代表人或實際行為職員的故意或過失,依法「推定」為該法人的故意或過失。
看到法人受行政罰的責任條件,秒抓關鍵字「推定」!法律上「推定」允許舉反證推翻,而「視為」則不行,考題最愛玩這兩個詞的文字遊戲。
逐選項分析
A✕
現行行政罰法已廢除無過失責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B✕
行政罰不僅處罰故意行為,過失行為同樣會受到處罰(除非個別法規另有特別規定只罰故意)。
C✕ 陷阱
法律用語中「視為」是擬制,不容許舉證推翻;但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明文規定是「推定」,兩者效果大不同。
D✓ 正確
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或職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法人的故意、過失。
法律用語大PK:推定 vs. 視為
| 法律用語 | 意義說明 | 能否舉反證推翻? |
|---|
| 推定 (Presumption) | 依據已知事實,推論出另一個未知事實。 | ✅ 可以(若能提出證據證明事實並非如此,即可推翻) |
| 視為 (Deem) | 法律上的擬制,將本質不同的事物作相同的法律處理。 | ❌ 不行(法律直接當作是這樣,不容許爭辯) |
國考行政法非常喜歡把「推定」跟「視為」互換來騙考生。在法人行政罰責任上,立法者刻意採用「推定」,意味著法人如果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選任監督的注意義務,是有機會推翻並免責的!千萬別選成絕對不給機會的「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