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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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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027單選題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下列何者並非民法所規定之出租人之義務?

A租賃物交付義務
B交付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租賃物之義務
C禁止移轉租賃物所有權義務正確答案
D修繕義務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出租人三大義務:交付、合用、修繕;所有權移轉不受限制(買賣不破租賃)。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並未禁止出租人移轉租賃物所有權!反而設有「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出租人可自由出售,但新所有人須承受原租約,保障承租人。

考點:交付義務考點:合用義務考點:買賣不破租賃考點:修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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