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為取締越界大陸船舶裁罰時,下列何種情形非為驅離無效?
A經驅離無正當理由藉故拖延不走
B曾有二次以上驅離紀錄
C經驅離而有不合作或敵對行為
D超過四十八小時後又有驅離紀錄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大陸船舶越界取締,「驅離無效」指不聽驅離、拖延、敵對或累犯;48小時後另次驅離屬新案件,非驅離無效。
逐選項解析
A經驅離無正當理由藉故拖延不走拖延不走✕ 錯誤
經驅離後無正當理由藉故拖延不走,屬典型「驅離無效」情形,執法機關可進一步採取強制措施。
B曾有二次以上驅離紀錄累犯紀錄✕ 易錯陷阱
曾有二次以上驅離紀錄,顯示累犯性質,依取締作業規定視為驅離無效,可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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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