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現職公務人員,請問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甲不得從事下列何項行為?
A公開為小舅子乙先生公職候選人,進行站台、助講
B替兄長的兒子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正確答案
C陪同三妹丙小姐一起去臺北市萬華區進行街訪遊行或拜票
D家族共推甲先生參選市議員,並依法辦理事假或休假後從事選舉造勢活動
答案與詳解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且該款並無親屬例外規定。此外,兄長之子(姪子)為三親等血親,亦不符二親等內之條件,故甲絕對不得從事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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