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枉法裁判罪限「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審判主體,故選 D。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是在行政機關內處理訴願審議,性質屬行政救濟程序,不是法院審判,也不是刑法第124條明文列入的仲裁人,故不適用。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枉法裁判罪限「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審判主體,故選 D。
看到刑法第124條,直接抓關鍵字:審判職務+仲裁人;訴願委員會是行政救濟,不是法院審判。
逐選項分析
A✕
各級法院法官具有審判職務,作成裁判時若故意違背法令而為枉法裁判,正是刑法第124條主要規範對象,所以本選項適用,不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B✕ 陷阱
行政法院法官雖審理行政訴訟,和普通法院案件類型不同,但仍屬具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其判決、裁定屬法院裁判,仍可成立枉法裁判罪。
C✕ 陷阱
仲裁人不是法院法官,但刑法第124條明文把仲裁人納入,規範其枉法仲裁行為。考選部常考:仲裁人是本罪的特別列名主體。
D✓ 正確
訴願委員會委員是在行政機關內處理訴願審議,性質屬行政救濟程序,不是法院審判,也不是刑法第124條明文列入的仲裁人,故不適用。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主體速記
| 身分 | 是否適格主體 | 理由 | 考試判斷 |
|---|
| 法院法官 | 是 | 具有審判職務 | 適用 |
| 行政法院法官 | 是 | 仍為法院審判職務 | 適用 |
| 仲裁人 | 是 | 刑法明文列入 | 適用 |
| 訴願委員會委員 | 否 | 行政救濟審議,非審判或仲裁 | 不適用 |
本題用「行政法院」和「訴願委員會」混在一起騙你。行政法院雖審行政訴訟,但仍是法院;訴願委員會只是行政救濟審議機制,不等於審判職務。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