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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07 年第 42 題單選題

有關公職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罰鍰,下列何者非由監察院處罰之?

A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與企業教育中心主任
B臺北地方法院本俸七級之法官
C海軍陸戰隊少將副指揮官
D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把罰鍰的裁罰權按身分切成兩塊,監察院管一份列舉名單,其餘一律歸法務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是地方機關副首長,職務未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不在監察院名單內,所以由法務部處罰。

逐選項解析

A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與企業教育中心主任✕ 錯誤
國立政治大學屬專科以上學校,其附設中心之主任為「附屬機構首長」,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屬本法公職人員,並依第20條第1款第3目「(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由監察院處罰,非本題所問之情形。
B臺北地方法院本俸七級之法官✕ 錯誤
法官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9款人員,依第20條第1款第4目「(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列為監察院裁罰對象。本選項之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屬監察院裁罰之列,非本題所問之情形。
C海軍陸戰隊少將副指揮官✕ 易錯陷阱
D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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