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名下有A地,於A地上興建房屋B,其內購置家具C,並將房屋B出租予乙,約定每月房租新臺幣1萬元。後甲因資金週轉緣故,將B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丙銀行,並將剩餘的錢於A地另建具獨立出入口之車庫D。今甲無法返還丙銀行借款,B屋即將受拍賣。下列關於標的物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敘述,何者正確?
AA地屬於獨立不動產,不為B抵押權效力所及正確答案
BB房屋所收取之租金為天然孳息,且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C家具雖為從物,但不會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DD車庫為附屬物,受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66條規定,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為各自獨立之不動產。因此,僅以B房屋設定抵押權,其效力自然不及於獨立的A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