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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郵政人員佐級晉員級-業務類民法概要1148單選題

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者,不得請求報酬
B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正確答案
C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D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拾得遺失物報酬上限為價值十分之一,但對弱勢受領人「不得請求」報酬,非「得請求但限縮」。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民法第805-1條,對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弱勢受領人,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而非「得請求但不得逾十分之一」。題目偷換關鍵結論。

考點:職務拾得不得求酬考點:弱勢不得請求報酬考點:6個月取得所有權考點:認領返還義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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