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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郵政人員佐級晉員級-業務類民法概要11411單選題

甲有A地之所有權,甲因急需一筆資金,遂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乙。後乙因亦需要錢周轉,復將A地之地上權先設定權利抵押權予丙,後設定權利抵押權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將A地之所有權讓與乙,乙之地上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B若乙將A地之地上權讓與丙,丙之權利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
C若乙將A地之地上權讓與丁,丁之權利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正確答案
D若甲與丁改為設定A地之抵押權,則丁之抵押權,於丁受讓乙之地上權時因混同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是 C;本題所涉混同規則與地上權得為抵押權標的之法條,截至 2026-04-25 仍有效,官方答案未變。

為什麼答案是 C

對。乙將地上權讓與丁後,丁同時取得地上權與其自己之後順位權利抵押權。此時依「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之規定,丁之權利抵押權原則上消滅。又先順位丙之抵押權並不需要靠丁之後順位抵押權存續來保護,故無但書上第三人法律上利益問題,C 正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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