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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924單選題

甲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現金及 300 萬元債權。遺產分割時,丙、丁各分得 300 萬元現金,乙分得 300 萬元債權。惟債務人戊僅償還 150 萬元後,即無支付能力。乙向丁請求履行擔保責任時,丁已因生意失敗負債累累。乙得向丙請求多少金額之損害賠償?

A0 元
B50 萬元
C75 萬元正確答案
D15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共同繼承人對分割受讓之債權負擔保責任。乙受損150萬由三人平攤,丁無力償還的部分再由乙丙平攤,故丙須賠償75萬。

為什麼答案是 C

乙受損150萬,乙丙丁各應分擔50萬。因丁無力償還,其50萬由乙、丙按應繼分比例(1:1)分擔,各25萬。丙總共須給付乙:50萬+25萬=75萬元。

考點:繼承人擔保責任考點:原分擔額計算考點:不能償還之分擔考點:損害總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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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