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9 年第 12 題單選題考點:監護宣告非終止事由考點:不可預知 vs 預定計畫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使用借貸之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A借用人受監護宣告
B貸與人依預定之計畫,自己須使用借用物
C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有毀損之虞時正確答案
D貸與人受輔助宣告
C正確答案
使用借貸貸與人終止契約事由規定於民法第472條,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有毀損之虞為法定終止事由。
逐選項解析
A借用人受監護宣告監護宣告非終止事由✕ 易錯陷阱
民法第472條終止事由包含「借用人死亡」,但不包含「受監護宣告」。考生常誤以為監護宣告等同死亡效果,實則不同。
B貸與人依預定之計畫,自己須使用借用物不可預知 vs 預定計畫✕ 易錯陷阱
民法第472條第1款規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才可終止。選項說「依預定之計畫」屬可預知情事,反而不能終止,文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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