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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9 年第 3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屬於法律上有意義之行為,而不具法律效力?

A6 歲甲在垃圾桶撿到別人丟棄的玩具帶回家玩的拾起占有行為
B21 歲乙買高鐵票搭高鐵之買票行為
C速食餐廳接單後,其外送員丙之送貨行為
D女友丁身體不舒服在宿舍休息,上課時,戊幫女友丁拿上課講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好意施惠(情誼行為)缺乏法效意思,不生法律效力;事實行為(如先占、清償)不問行為能力,具法律意義。

逐選項解析

A6 歲甲在垃圾桶撿到別人丟棄的玩具帶回家玩的拾起占有行為✕ 易錯陷阱
6歲甲拾起丟棄玩具屬「先占」與「取得占有」之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不以具備行為能力為要件,故6歲甲仍能取得所有權,具法律上意義。
B21 歲乙買高鐵票搭高鐵之買票行為✕ 錯誤
21歲乙買高鐵票屬締結運送契約之「法律行為」,會產生運送之權利義務關係,具法律效力。
C速食餐廳接單後,其外送員丙之送貨行為✕ 錯誤
D女友丁身體不舒服在宿舍休息,上課時,戊幫女友丁拿上課講義✓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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