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竊取乙之手機,將之出售並交付予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的丙。關於乙對丙之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故乙不得向丙請求回復,僅得向甲求償
B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故乙應償還其支出之價金,始得請求回復其物
C丙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但乙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2年以內,向丙請求回復其物正確答案
D乙為手機所有權人,故乙得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於15年內向丙請求返還
答案與詳解
正解。依民法第 949 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被害人或遺失人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 2 年以內,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